淄博两件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上午,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新闻发布会,就两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情况向社会进行发布。目前,《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国内规范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的首部地方法规,《条例》共7章,包括总则、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管理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7条,涵盖基本概念原则、建设管理体制、规划实施要求、主要建设内容、生态价值转化、管理保障规定、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全区域、全领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作出全流程规范,将在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徐统兵“全域公园城市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公园形态为基底,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有机融合,生态价值、人文价值、经济价值、美学价值等多元价值持续增值,全域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城市。《条例》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引领和规范我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沿着法治轨道顺利实施。突出我市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着力构建“一心、两环、三带、四片区”的全域公园城市空间格局。”
《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共20条,围绕理顺黄河水资源管理监管职能、优化指标分配机制、加强节水用水刚性约束等方面作出创制性规定,将规范引导我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市水利局副局长司志政“《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从总量管控、水量调度、生态用水调度、行业节水等方面,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行了全过程、全要素规定。围绕《办法》的贯彻落实,市水利局将重点做好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政府部门联动,合力推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 推动《办法》更好落地落实。”
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发展新模式,对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能级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将全域公园城市立法列入立法计划,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实现全域公园城市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同时为贯彻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部署,规范引导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我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筹指导开展协同立法,规范完善黄河水资源取用、调度、节约等制度措施,促进黄河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和实施这两部法规,必将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彪“淄博市全域公园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作为全域公园城市领域全国立法首创,对全域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作出全流程规范,推动实现全域公园城市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淄博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办法,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务实管用,规范引导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