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淄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
7月28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实施情况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以淄政办字〔2019〕95号文件印发《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履行情况进行调度和开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就该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实施情况,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zbfwzs@163.com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此前,就在2019年12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
非住宅: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张店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淄川区12.08,不 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博山区9.77,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周村区9.5,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临淄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桓台县13.14,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高青县9,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沂源县9.08,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高新区13.58,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淄川区:一层56.09,二层及以上28.05;博山区:一层45.6,二层及以上22.8;周村区:一层43.26,二层及以上21.63;临淄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桓台县:一层58.68,二层及以上29.34;高青县:一层41.58,二层及以上20.28;沂源县:一层41.08,二层及以上20.28; 高新区:一层60.4,二层及以上30.2。
生产用房:张店区21.74,淄川区19.56,博山区14.47,周村区14.06,临淄区21.74,桓台县21.04,高青县12.93,沂源县13.03, 高新区21.74。
办公用房:张店区24.16,淄川区21.92,博山区16.62,周村区16.22,临淄区24.16,桓台县23.32,高青县15.33,沂源县14.99,高新区24.16。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2.96,淄川区21.34,博山区15.5,周村区15.14,临淄区22.96,桓台县22.23,高青县14.24,沂源县14.28,高新区22.96。
仓储用房:张店区14.5,淄川区13.47,博山区11.08,周村区10.82,临淄区14.5,桓台县13.99,高青县9.25,沂源县9.42,高新区14.5。
其他用房:张店区9.67,淄川区8.89,博山区6.55,周村区6.49,临淄区9.67,桓台县9.26,高青县5.73,沂源县5.85,高新区9.67。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8.23,二层及以上29.12;淄川区:一层55.85,二层 及 以 上27.93;博山区:一层39.9,二层及以上19.95;周村区:一层38.93,二层 及以上19.47;临淄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桓台县:一层58.57,二层及以上29.29;高青县:一层41.3,二层及以上20.4;沂源县:一层41.09,二层及以上20.26;高新区:一层58.64,二层及以上29.32。
生产用房:张店区31.54,淄川区29.2,博山区17.9,周村区17.3,临淄区31.66,桓台县31.57,高青县13.76,沂源县13.95,高新区31.58。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9.3,淄川区27.93,博山区15.67,周村区15.14,临淄区29.32,桓台县29.37,高青县15.03,沂源县15.09,高新区29.26。
仓储用房:张店区21.09,淄川区20.05,博山区13.17,周村区12.98,临淄区21.12,桓台县21.12,高青县11.73,沂源县11.6,高新区21.12。
其他用房:张店区11.73,淄川区11.17,博山区8.78,周村区8.65,临淄区11.73,桓台县11.36,高青县5.84,沂源县5.84,高新区11.73。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