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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三室两厅…淄博2490套人才公寓来了!这里马上开始分配!

齐点淄博 2020-08-06 15:38:48 阅读量:

2020-08-06 15:38:48


2490套

总建筑面积21.99万㎡
淄博的人才公寓
来了!
快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城市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人才驱动,为加大人才集聚力度,2019年底,淄博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公布,被誉为淄博市人才政策的最强版的“淄博人才金政37条”涉及5大部分37条具体内容,部分政策甚至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从居住环境、子女就学、配偶就业、落户安置等各个方面,为人才打造全方位的“定制服务”,保障人才安居乐业。其中,人才公寓建设作为淄博“人才金政37条”重要内容,列入了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清单。截至目前,淄博正在全力推进2490套、总建筑面积21.99万㎡的24个人才公寓项目建设,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淄博人才公寓在建房源类型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着力于建立租赁型和产权型并重、租购并举的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2020年,产权型和租赁型人才公寓套数占比约5:5 ,其中,租赁型项目中,户型面积主要集中在40-60平方米;产权型项目中,户型面积主要集中在100-120平方米。自“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凡是在淄博市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同时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的人才均可申请。 


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不高于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不高于1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淄博英才计划人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国内外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才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不高于1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的人才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不高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技师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请购买或租赁不高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专科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申请租赁不高于6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按照计划,2021年底前淄博将有24个、2490套人才公寓建设完成,其中产权型1242套、租赁型1248套,目前已有9个项目、492套建成并达到分配条件。接下来,淄博还将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2021年,淄博计划筹集人才公寓10000套,届时淄博各区县每年筹建的人才公寓房源至少有两种(含)以上户型及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

近日,
博山区60套产权型人才公寓
即将分配
拟进行信息采集

哪些人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一起来看看吧!

为发挥住房对人才的吸引和集聚作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博山区委、区政府全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工作,8月份拟对产权型人才公寓进行分配。为更好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符合博山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充分了解人才公寓项目的有关情况,现将2020年博山区产权型人才公寓分配信息采集情况做如下说明:


01

信息采集流程


人才公寓面向2019年11月21日“淄博人才金政37条”出台后来博山区工作的人才进行分配,60套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

人才信息采集时间:

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1日。


申请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在博山区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本地无私有住房;每个家庭(含一人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缴土地增值等收益;已享受政府购房补助的人才不得再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


1、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计驻博山区的各级公办以及民办大、中、小学、幼儿园、有行业资质教育培训机构的人才公寓申请人。


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统计驻博山区的各级公办以及民办医院、有行业资质诊所的人才公寓申情人。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计驻博山区原区属以上企业(含中央及市属以上企业、外资企业)的人才公寓申请人。   


4、镇办负责统计辖区内驻博山区区属以下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人才公寓申请人。


5、区人社局负责统计驻博山区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的人才公寓申请人。


6、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计驻博山区各银行、保险、证券及新型金融机构的人才公寓申请人。


分配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分配程序依次为:


1、登记。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复审。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会同组织部、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及各镇办,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选房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4、公示。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将审查结果和选房人员在本部门网站公布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选房。


5、选房。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遵循人才层次高端优先的原则,拟采取公开摇号或综合排序的方式进行选房,并面向社会公示选房结果。选房结束后,区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配售确认书》。


6、签约。申请人持《确认书》、身份证件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02

人才层次说明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国家优秀教师、国家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人选;国医大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院士。


3、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省级特级教师、齐鲁名师名校长;齐鲁名医、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


4、正高职称人员。


5、淄博英才计划人选;淄博市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人选;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博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层级人员。


7、硕士、技师。


8、本科、中级职称、高级工等相应层级人员。


03

具体联系人名单


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人才公寓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以下简称“淄博人才金政37条”)、《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级组织建设和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

第三条










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人才公寓分配政策制定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职责,分别负责行业内相关人才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级人才公寓的分配遵循“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排序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进行分配。

第五条










市级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我市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分配。
租赁型市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产权型市级人才公寓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士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级人才分配。

第六条










  市级人才公寓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

第七条










市级人才公寓按照不同类别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分配,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或购买1套人才公寓房源。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或租赁工作地所在区县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
夫妻双方均符合市级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或购买市级人才公寓,另一方按照相应类别层级在综合评分排序中进行加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如以一方名义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且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在综合评分排序中不享受加分的,另一方可享受购房补贴;如一方已享受购房补贴,另一方未享受购房补贴且在工作地无住房,可以申请市级人才公寓。

第八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需进行简单装修且竣工验收合格,配备床、沙发、书桌、衣橱等基本用品后达到分配条件;产权型人才公寓房源达到预售条件,确定销售价格并办理房屋预售证后达到分配条件。

第九条










市级人才公寓达到分配条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分配公告包括拟分配房源的位置、层级、数量、户型、建筑面积;申请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方式;分配办法、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在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承诺);
4.申请人毕业证书、人才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别发送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人才资格进行复审,各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予以书面反馈。经审核合格的,纳入综合评分排序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人才类别,根据《淄博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评分标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排序结束后,按照分配房源情况与排序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选房名单。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选房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选房结束后30日内,持《人才公寓配租(售)确认书》进行合同签订。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产权型人才公寓的, 申请人持身份证等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










市级人才公寓原则上每年集中分配1次,集中分配结束后,在仍有剩余房源且存在人才公寓需求的情况下,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时集中组织再次分配。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市级人才公寓房源分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或租赁市级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租赁型市级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的,取消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因购买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市级人才公寓。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高新区、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筹建的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此前出台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2178137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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