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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地产,淄博连发两份重要通知!

齐点淄博 2020-08-14 17:39:14 阅读量:

2020-08-14 17:39:14

  8月12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发两份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同时出台相关政策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影响促进住房消费。

  12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不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运行工作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工作,以每年支付一定的维护运行费用的方式,向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购买了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是维护运行和服务的具体单位,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数字房管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数字房管系统的后台修改权限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系统或者赋予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级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批转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后台处理。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按照职责使用并监管好数字房管系统,具体业务工作仍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关于“稳房价”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0〕69号)要求,保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价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商品房市场价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根据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商品房备案价格。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符合调整要求的,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集体调整,严格控制单户调整。单个开发项目一个年度内开工的楼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请价格备案。
  中心城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政策应当保持相对一致。张店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价调整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应当严格依政策审核,确定调整的,原则上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确保中心城区房价调整一致,保持平稳。
  三、关于商品房合同的变更与撤销工作
  为了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向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化的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决定优化商品房合同的变更与撤销业务流程,将商品房合同的变更与撤销受理端口前移,增设企业受理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依据合同变更和撤销政策规定,可以选择在数字房管系统企业端口直接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申请资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或者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定期把相关纸质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纸质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关权限。
  四、关于楼盘表的管理工作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要求,建立数据标准统一的楼盘表,并逐步实现楼盘表动态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报新建商品房楼盘表有关材料时,应当完成房屋预(实)测绘,预测绘成果报告结果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提报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和建设许可及相关电子图表等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建立房屋楼盘表。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得收取纸质要件。
  楼盘表一经建立,非规划和经审核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表调整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同意调整的,须在每份楼盘表变更表上审批同意并拍件上传数字房管系统,保证楼盘表变更在数字房管系统留有痕迹,确保变更合法合规。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报送工作
  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是行业监测分析和管理的基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每月25日至月底前报送统计报表(登录http://js.zibo.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月报)。同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企业法人注册地统计部门要求,及时申请入库并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数据。特别需要注意的,商品房销售数据是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重要指标,商品房销售后要及时进行网签备案,并及时上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加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凡未及时进入统计名库或迟报、漏报、错报或向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报送的同一指标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依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给予信用扣2分/次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商品房价格备案、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楼盘表的建立、调整以及统计报送等工作的定期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全市通报。对于问题较多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其问题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信用扣分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列入必查企业;其问题系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的,报相关部门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标准调整为: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投 资总额的25%以上,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
  二、2020年12月31日前,正常施工建设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开发企业申请,按以下标准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1.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在全装修开工控制节点后根据工程进度增加一个控制节点,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0%;增加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控制节点,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2.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前(不含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按实际控制节点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包含全装修监管资金);
  3.降低留存比例可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9〕140号)规定的根据开发企业、总承包企业信用情况以及预售项目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降低留存比例累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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