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等六种违法行为,制止耕地非农化!
实践中,无论是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地拆迁还是其他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依法批准就占用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现象常常存在,有的地方还存在少批多占,拆分审批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项中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拆大改小”进而规避审批权限,这也是一种土地违法表现形式。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由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单位或是个人占地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仅如此,国家为了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征收的行为,也发布、作出了一些规定、通知,这些文件一经发布,在一定程度对于上述中讲到的违法行为均有所遏制。但是,对于擅自占用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现象当下仍然是不少。
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就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通知》中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
比如近日,广州市纪委监委就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违规侵占农村土地典型问题,通报中指出,4起典型问题,有的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农村宅基地违法建房;有的是农村党员干部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有的则是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协助家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耕地保护也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若党员干部违规占用农村土地和违法建设,那么这就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也是与民争利的典型行为,更是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典型行为。因此,这些行为破坏耕地和生态红线、侵害农村集体和国家利益,必须坚决整治,严肃查处。
因此,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就明确列出了六种严格禁止的耕地“非农化”行为: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通知》中还指出,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关乎被征收人的权益,也影响着老百姓的生活,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未批先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审批以及在批后未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当然,也可以采取法律措保障、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