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我市近日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0月22日起正式施行。
聚焦问题短板,建立长效机制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为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诸如教育、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居民反应强烈,引发的投诉信访事件逐年增多,这与我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移交使用不规范有直接关系。《办法》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在的短板弱项,从用地和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解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存在的实际问题。
明确配套内容,明晰设施产权
《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其他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要求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要有前瞻性、超前性,并与开发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同时,《办法》明确教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规定或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
加强源头管理,管理有据可依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或完善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确保规划到位。对于开发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条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和条件,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办法》规定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无偿移交”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的条件;土地成交后,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约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产权单位、产权移交时间及移交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强化过程管理,建设及时到位
《办法》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规划建设手续核发、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措施,强化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到位。同时,《办法》规定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明确教育设施应当安排在项目首期建设;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设完成,独立占地建设的应当在地块建设总量完成50%前建设完成,从总体上解决因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建设时限要求造成的建设不及时问题。
规范产权移交,使用管理到位
《办法》明确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时限,规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3个月内,由产权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的约定进行产权移交,解决不及时移交的问题。规定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出让或划拨用地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提出出让或划拨用地的建设条件时,应当先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相关部门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在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后,相关部门对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办法》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建设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按已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按约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行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从机制体制上保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到位。
来源:淄博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