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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消费欺诈、虚假宣传?淄博开展专项整治!

齐点淄博 2020-10-21 14:35:43 阅读量:

2020-10-21 14:35:43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从10月12日起到年底,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整治目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房地产市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违法、消费欺诈、违规收费、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实守信、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整治重点:

(一)规范房地产经营主体。规范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亮照经营行为,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相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公司名义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房地产宣传行为。一是规范广告行为。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户外等各类媒介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及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二是规范宣传内容。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口头推介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购房人。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严格广告禁止性条款。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四是加强自媒体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管控,强化自媒体监管,对恶意和不实舆论报道加大处置力度。加强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健康的市场舆论环境,稳定购房者信心和市场预期,维护社会稳定。


(三)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一是规范销售现场宣传行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虛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二是规范信息发布。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三是规范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四是严厉打击欺诈行为。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范收费行为。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等费用,代理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消费。六是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继续推广使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地产企业利用合同附属协议、附加条款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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