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欲换物业服务人 依据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物业服务人续聘
很多小区业主觉得小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也贵。为此,新出台的《民法典》就为业主提供了保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将面临一个选择,即续聘物业服务人,或者重新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以后涉及到这方面的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选择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其续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续聘也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即根据本法第278条的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外,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续订,这样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与原物业服务合同衔接,不会出现物业服务的真空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本法第948条的规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然,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同样也面临两个选择,即同意业主的续聘或者不同意续聘。如果物业服务人愿意接受续聘,业主也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没有依法作出续聘决定,或者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时,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