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一点看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哪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相邻关系 不动产 相邻权利人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和有相邻关系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打交道。那么,我们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释义】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我国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