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维护淄博市道路交通秩序的安全有序,淄博市公安局自6月初开始至7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连日来,全市共查处“炸街”摩托车27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237起,其中,无牌无证、一次记24分的36起,酒驾、醉驾11起,提高了摩托车驾乘人员守法出行意识,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良好氛围。
整治行动中,按照对未悬挂号牌、悬挂假号牌在路边停放的摩托车一律拖移;对非法改装、未悬挂号牌、悬挂伪造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摩托车一律扣留;对扣留车辆不接受处理或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一律不予发还;对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一律实行拘留;对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故意遮挡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的“五个一律”标准,依法严查各类涉摩托车违法行为。
为打击“炸街党”、“飙车族”违法上路,运用视频监控、高清卡口进行数据分析收集,通过对骑行俱乐部、酒吧、KTV、网吧等“炸街党”、“飙车族”喜欢聚集场所的周边道路进行巡查,严查违法停车、未注册登记、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飙车”隐患。
同时,协调发改、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体、城管等部门,联合对摩托车经营商户、维修站点、成品油销售站(点)进行检查。对摩托车经营商户、维修站点出售无牌、假牌车辆,非法改装进排气装置,成品油销售站(点)向无牌无证摩托车私自销售散装汽油以及执法查处中涉及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依法进行联合打击。
附:摩托车违法处置工作标准
摩托车违法处置工作标准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顶格予以处罚。
二、对驾驶“炸街摩托”制造噪音污染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规定的,由治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以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驾驶摩托车飙车、追逐竞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牌无证、来源不明的二手摩托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先行拖移,能提供合法证明未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发还;能提供合法证明达到报废标准的,责令强制报废;出售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存在盗抢嫌疑的移交刑侦部门依法处置。
五、对成品油销售站(点)不落实“实名登记”等管理制度,向无牌无证摩托车私自销售散装汽油的,由治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顶格予以处罚。对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案事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对在整治行动中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