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教育部正式发文!

齐点淄博 2020-09-02 11:20:57 阅读量:

2020-09-02 11:20:57

新视窗热线:3175000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
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


  •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 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 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来源:掌中淄博 教育部网站、人民网、山东教育电视台


















0
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

齐点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