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教育部正式发文!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校设置工作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 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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