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孙建博收到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43号建议的答复》,答复对孙建博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
孙建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
近年来,残疾人公务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按比例就业公示有序推进,残疾人就业水平逐步提升。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公示试点工作的通知》(残工委办函〔2017〕14号),要求在68个试点市全面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国务院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自觉贯彻落实有关政策部署,取得积极进展。在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有的部门定向招录残疾人,有的部门通过遴选方式安排残疾人公务员;还有如您建议中提到的,上海、浙江等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开展残疾人专项招聘;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安排残疾人就业也逐步开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国务院2021年7月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明确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
目前,中国残联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起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强化对未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规范制约,合理确定入职体检条件;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大定向招录残疾人力度,规范制约措施,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同时,中国残联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残联年度重点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落实责任、精准施策,确保2021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当年就业情况好于往年。中国残联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于7月31日前完成全国高校大学毕业生摸底调查,在实名制系统中建立涵盖每位毕业生基本信息、培训实习经历、职业特长、岗位推荐等内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中国残联要求各地残联在工作中通过协调残工委成员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发岗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岗位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等措施,积极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更加充分就业。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9日
来源:原山集团公众号,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作为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