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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首份!淄博一地刚发出

齐点淄博 2024-03-21 09:54:10 阅读量:

2024-03-21 09:54:10

近日,周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发出了今年首份《家庭教育令》,并督促监护人签署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圆满化解了该起侵权纠纷,各被告均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张某、李某、孙某均系未成年人。2023年9月刘某因琐事对王某产生不满,遂将其约至周村区某广场地下停车场,纠集张某、李某、孙某帮忙打架。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后,见对方人数较多,又通知案外人陈某(未成年人)前来帮忙。待案外人陈某到场后,王某提出通过打架解决纠纷,并先向刘某动手。张某、李某、孙某见刘某被打,便蜂拥而上,双方厮打在一起,最终造成王某身体受伤。后原告王某将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因琐事产生纠纷,遂纠集李某等人殴打王某,致王某受伤,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出言挑衅在先,并先动手殴打他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法院酌定刘某承担24%赔偿责任,张某、李某、孙某各承担12%赔偿责任,王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责任,并最终判令刘某赔偿王某四千余元,张某、李某、孙某分别赔偿王某两千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某、刘某等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沟通,发现其父母因工作或家庭原因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照顾,其中张某、孙某均系在离异家庭中长大,王某、刘某等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未能全面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未能充分有效教育和引导被监护人,存在监护意识不强和教育方式欠妥的问题。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五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关注未成年人现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五名未成年人的家长也纷纷表示在家庭教育中确实存在缺失与不足,刘某等四人的父母均认可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并于次日将赔偿款打入了周村区法院账户内,现该案款已过付完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栋梁,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下一步,周村区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责,整合联动各部门资源,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持续续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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