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动真格了!严查这些行为!
淄博动真格了!
不戴头盔不再警告
首罚20元二罚50元
将给“老头乐”划定禁限行区域
近日,淄博交警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稿)》相关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重点聚焦电动车管理、“飙车炸街”及“老头乐”乱象等问题。 据悉,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257万辆,2024年,全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数占全部亡人事故的52.99%,其中85%以上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降低交通死亡风险的“护身符”,也是保护电动车驾乘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淄博交警进一步加大电动车管控力度,采取“现场路面管控+非现场监控抓拍+重点路段无人机抓拍”三管齐下的措施,持续强化安全头盔佩戴和电动车秩序整治工作,电动车亡人事故较去年同期下降27.36%。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亡人事故高发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取消首次警告,罚款20元。再次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飙车炸街”问题,交警部门依托12345、12123等平台线索,研判重点路段、时段和车辆,精准部署警力打击。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驾驶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改装动力装置、速度装置的非机动车,罚款50元;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的,罚款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淄博交警将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飙车等行为,并从源头上查处非法改装窝点,同时鼓励群众通过12123、122等平台举报,呼吁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文明驾车、安全驾驶。 目前道路上常见的老年代步车多为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安全性低、无法挂牌投保,交通违法频发高发。2024年,全市涉电动车亡人事故中,电动三轮车亡人事故同比上升19.28%,电动四轮车同比上升400%。 前期,交警通过“宣传先行、非现场跟进、现场托底、村居闭环”管理模式,采取登记、告知、承诺书及依法处罚等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今年以来,电动三轮车亡人事故同比下降18.18%,电动四轮车未发生亡人事故。 下一步,淄博各区县将结合辖区实际尽快划定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辆禁限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驾驶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交警呼吁市民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遵守交规,平安出行。在购买电动三四轮车之前,不要片面听信商家宣传的“不用考证、不用上牌、不买保险”误导,可在购买前要求商家出示车辆合格证,查询所购买的车辆是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 查询方法一: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方法二:持车辆合格证或车辆合格证照片到车管部门进行咨询。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挂牌条件的,依法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并购买保险的车辆,方可上道路行驶。 1.自动驾驶与智能网联汽车: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建立低空飞行与道路交通联合管理机制,推动交通管理现代化。 2.交通事故高发领域治理:大型客车、重中型载货汽车等右转弯需停车观察;县级以上政府可划定电动三四轮车禁限行区域及时段;快递外卖企业需约束多次违法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戴头盔首次罚20元,再次罚50元。 3.非法改装与“飙车炸街”: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不得拼装、改装非机动车动力和速度装置;驾驶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罚50元,擅自改装机动车相关装置罚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4.柔性执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机动车违停先语音提醒驶离,超时再处罚。 罚款不是目的! 督促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保障您平安回家 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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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掌中淄博、鲁中晨报、淄博交警
编辑:李冠群
一级审核: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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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审核:许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