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限放!淄博一地发布最新通告
12月22日
周村区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周村区(不含王村镇)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禁放时段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1.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2.中考、高考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 3.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禁放区域、场所和禁放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的区域(即王村镇)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 时间:2026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三)、2月16日(农历除夕)、2月17日(正月初一)、2月21日(正月初五)、3月3日(正月十五)5天,按传统风俗可燃放合法合规的烟花爆竹。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五)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其他工作 全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网格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法燃放:区公安分局 受理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举报电话0533-6195211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