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50万元!淄博要给这些人发奖金

齐点淄博 2020-09-26 14:21:44 阅读量:

2020-09-26 14:21:44

新视窗热线:3175000




9月21日

淄博市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对《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制定了《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zbstyj@zb.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9月25日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533-2283222
淄博市体育局
2020年9月21日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淄博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提高淄博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残疾人体育,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囯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青奥会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学生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

第二条 在淄博市注册的或由淄博市在省、国家体育部门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五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 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00元,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50元,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青运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等同于所属运动员的奖励。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3.依照各项目之间交流运动员所获得的奖金额度,对现项目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同时,给予原项目教练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单项及小团体项目为50%,集体项目为10%。

(三)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计奖依据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计奖办法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九条 教练员计奖办法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第十二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




来源:淄博发布







0
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

齐点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