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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淄博市“服务电商发展 规范网络促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明亮通报了5起网络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在淄博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
“双11”临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示,理性选择、科学消费,保障交易安全,注意及时维权。
01
通报网络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1、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网店
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19年7月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消费举报单,反映当事人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页面宣传产品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相关“陶瓷刀”的商品网页中的商品属性里,将是否有专利标示为“有”,未标示专利种类和专利号。截至案发,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专利证书或专利权,以上信息与事实不符,是当事人杜撰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2、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构交易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19年8月13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举报件,称: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举报人代运营拼多多店铺,骗举报人打钱给该公司赚取刷单费。
经查,在当事人的企业QQ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中,有大量关于帮助店铺刷单的内容,当事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构交易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3、博山某陶瓷经营部网店
销售陶瓷刀虚假宣传案
2019年9月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博山某陶瓷经营部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页面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网店销售陶瓷刀,其网页上有“也是企事业单位节庆典礼之最佳赠品”“耐磨性是金属刀的60倍”的文字描述。上述引证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引证材料,是当事人杜撰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引证内容不真实的违法行为。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4、淄博某食品经营者
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9年12月1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淄博某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造假。
经查,当事人在持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到美团外卖平台,从事互联网外卖活动。构成食品经营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4500元的处罚决定。
5、淄博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03月29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内销售的某“灰指甲专用抑菌液”,按照药品进行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搜索关键词,提高涉案产品的被搜索量,在宣传时采用了“灰指甲专用药”用语,实质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销量,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02
通报网剑行动开展情况
2019年,为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监管突出问题,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有关部署,6-11月份在全市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简称:网剑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着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指导其守法经营。重点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做好平台内经营者入驻资格审核,建立登记档案。引导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凡发现经营主体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证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一律责令整改到位。共检查企业门户网站、网店8457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163份,全市已建档电子商务主体“三亮”率达96%。
二是针对网络餐饮、医疗服务、日常消费品等民生热点,开展网络交易违法线索监测。共检查网站、网店8457个次,下发各区县局涉嫌违法线索564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达215个。约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分支机构及相关代理商4家,对全市5120家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下线1098家,责令改正1143家,立案19件;对辖区24家医院、相关生产企业、大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开展网络产品质量抽检,对淘宝、京东、天猫等电商交易平台的120余家网店的商品进行了抽检,涉及上百个品牌230余组商品,对26家网店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是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安全食品及假劣药品,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共查处涉网案件57件,移交司法机关1件,涉案金额上亿元,罚没收入848.08万元。其中刷单炒信案4件,网络传销案2件,网络销售假药劣药案1件,查办虚假违法广告案31件。不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涉网执法。先后配合市网信办开展非法主体网站整治和2019“清朗”行动,核查大型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38个(次),责令删除各类违法商品信息、有害信息681条,提请网信部门办关停网站7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失信主体联合惩戒衔接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用户信息保护工作,涉及各类信息7600余条,移交公安部门违法案件1件;配合市文旅局做好在线旅游检查工作,联合检查旅游企业、平台6家;配合市邮政局开展快递网点现场检查工作,全市共计检查快递网点800余个。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下一步,市场监管局将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围绕做好“六保”工作、落实“六稳”任务,以落实《电子商务法》为统领,按照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联合公安、商务等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继续开展好网剑行动,集中整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网剑行动”将围绕七项重点任务开展:一是落实电商平台责任,夯实监管基础。二是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三是集中治理网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守住安全底线。以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化妆品、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家居家装、汽车及配件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严肃查处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直播和恶意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视频和网络直播行为;加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监管力度,全面禁止网上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五是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六是依法整治社会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七是依法查处其他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发布“双11”消费提示
随着“双11”临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选择、科学消费,保障交易安全,注意及时维权。
购物消费要理性,冲动消费不可取。“双11”期间,在各大电商平台促销活动刺激下,消费者很容易冲动消费。建议消费者根据个人实际需求,预先拟定购物清单、查找信誉商家,不要轻信商家作出的“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宣传,购买商品前,要货比三家,警惕“明降实涨”等价格陷阱,避免受不实促销诱惑而冲动消费。
选择商家要靠谱,信誉越低“坑”越多。资质齐全、信誉较高的商家,经营行为相对规范,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也有较高的保障。朋友圈交易、个人交易、陌生网站商品质量难以把控,尽量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的微信、QQ等进行私下交易,以免吃亏上当。在选择商家时,首选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正规电商,不要轻信朋友圈的"良心货"。
下单支付要谨慎,网络欺诈须防好。“双11”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也是网络欺诈行为多发的时间段,消费者不要随意点击网页、手机中的不明链接和弹窗,不要随意扫描不明二维码,不轻信抽奖、中奖信息,不轻易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更不泄露手机动态验证码。使用安全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要轻信以各种理由要求直接转账至私人账户,或点击卖家通过 QQ、旺旺、微信等发送的付款链接的页面、要求扫二维码进行付款等行为。
签收快递要查验,商品问题现场看。收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行使“先验后签”权利,仔细验货。尤其是一些贵重物品和易碎品,一定要确认货品完好无损并符合双方的约定后再签收。遇到快递商品损毁或者与约定严重不符的,要立即联系商家并行使拒收商品的权利。鲜活类商品谨慎买,购买时要做好快递派送时间延迟的心理准备。
消费凭证要留存,投诉维权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快递单号等做好截屏,以防不良电商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导致个人权益受损。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第一时间与卖家或购物平台联系解决,还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消保委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做到及时维权。
微信公众号:淄博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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