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淄博各县区禁放范围都在这里!
春节将至,
选择燃放烟花爆竹庆祝重大节日,
是人们传统的庆祝方式,
但在喜庆的背后也暗藏着更多的危害!
近日
张店区、周村区、临淄区、
淄川区等地
发布了关于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部分区域限时定点燃放
那么,禁放和限放的区域你知道吗?
小编对这些区域进行汇总,
提醒广大市民
千万不要在这些区域内太任性。
张店: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自2021年1月28日起,在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
区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凡举报上述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现金奖励。有奖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周村:限时定点燃放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周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姜萌路,南至庆淄路,西至西过境路,北至青银高速。
(二)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三)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油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
5、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7、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8、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9、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四)特定禁放时段: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污染投诉电话为0533—645801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月28日到2021年6月30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临淄:全域全时段禁放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在临淄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自2021年1月27日起,在临淄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在临淄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自2021年1月27日起,在临淄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淄川:限时定点燃放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现就淄川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 主城区禁放区域: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涧北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工社区、北杨家村,寨里镇北沈村);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2. 限时定点燃放区: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3. 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5)公园、车站、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
(6)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7)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4. 特定禁放时段:
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处罚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为0533—51814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近日,博山、桓台、高青也发出
高青县市民在城区禁放范围内
全时段不放烟花爆竹,
在城区禁放范围以外限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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