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是否安置残疾人就业均需要通过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申报。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淄单位由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时间: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方式:用人单位登陆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或淄博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网http://www.zbdesc.org.c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见附件系统使用说明)。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业务咨询:
市本级:2182592
张店区:15715332786
淄川区:5264669
博山区:4110230
临淄区:7211219
周村区:6156021
桓台县:2262546
高青县:6961285
沂源县:3233926
高新区:2341058
文昌湖区:6886536
经开区:原张店区部分13754776501
原淄川区部分15866284844
原周村区部分15069305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