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5号),这是我市继2020年11月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后的又一次提标。
《通知》确定
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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