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标准明确!淄博最新通知
日前
淄博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济发展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生˙月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幅度确定,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校车服务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淄博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淄发改发〔2019〕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来源: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