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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淄博一地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齐点淄博 2021-12-23 15:57:59 阅读量:

2021-12-23 15:57:59

近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我县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19〕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01

征收标准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2、
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
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
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02

征收范围


高青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03

征收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取、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等费用。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15日。《关于重新公布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6日





来源:高青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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