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下发紧急通知!涉及所有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
紧急通知
淄博市即日起开展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专项检查!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2月27日,淄博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在全市开展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等重点场所。
检查重点:以严查、严管、严纠、严治电动自行车(电瓶)室内违规停放充电问题为重点,集中开展检查整治。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月27日,淄博市安委办、淄博市消安委办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发布通告。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电源、火源、气源)。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