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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淄博开始严查!张店情况…

齐点淄博 2024-03-15 15:27:44 阅读量:

2024-03-15 15:27:44

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

3月起至8月底,

在全市范围开展电动自行车及

蓄电池、充电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目前,张店区市场监管局

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

已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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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


“电池是怎么规定的?”“我们都是合规合法,都是3C认证的。”执法人员来到张店区经营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重点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电动车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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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集团销售经理张兴平告诉记者:“我们出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产品进店之后员工对每一台车进行3C检查,每天每一台车都验收检查合格之后,才能卖给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如果说遇到了一些售后问题,我们有专门售后的门店保证大家售后服务,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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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积极向经营者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动自行车最新行业标准,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进一步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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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公园监管所副所长王轲表示:“督促电动自行车经营业户落实主体责任,发布关于销售和购买电动车的告知书,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把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提升产品安全意识,在购买电动车时一定要购买3C认证的产品,自觉抵制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3C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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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市场监管局
3月8日发布

《关于销售和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告知


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将依法从严查处;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摘录: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4.3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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