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低标高结”属于价格欺诈吗?
综合类(9)
Q
超市在商品标价,标注促销价,结果结账时按照原价收款,商家这种“低标高结”属于价格欺诈吗?
A
商家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如果不能排除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情况的,则属于价格欺诈。
因此,消费者可以向商家反映,也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Q
产品过质保期后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是否仍需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一)首先应区分产品质量问题是属于“产品缺陷”还是“产品瑕疵”。
(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具体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2)产品瑕疵:产品瑕疵关注的是产品的效用性,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二)根据产品质量问题所属分类,判断质保期过后商家是否仍应承担责任。
(1)如属于产品缺陷责任:买卖双方此时形成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并且,因为产品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否经过质保期,买家都有权向商家追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同时,免责条件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2)如属于产品瑕疵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过了质保期,商家即可免除瑕疵责任。只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质保期内履行了合同的条款,产品没有出现质量瑕疵或者对产品进行了维修、维护,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在保质期后,即便查出产品是在出厂的时候就存在质量问题,买家也不能再追责生产者及销售者。
Q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赠送的面膜使用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住院治疗几天后痊愈,消费者能否提出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补贴,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虽然是赠品面膜,但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来源:淄博市场监管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记者:姚璐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