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燃限放!淄博多地发布最新通告

齐点淄博 2024-12-12 09:51:26 阅读量:

2024-12-12 09:51:26

12月6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张店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和各镇办将对所有批发市场、商铺等区域进行巡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


环保举报电话:0533-2866174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533-2270801(区应急管理局)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张店公安分局)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12月10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图片

11月28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临淄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全区禁放区域。
图片
禁放区域示意图
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齐路—青银高速—工业园路—临淄大道—溡源路—乙烯路—华能电厂厂西路—公泉路—南沣路—建设路—辛化路—辛化路淄江路路口东延至淄河临淄段—淄河—胶济铁路—齐王路—北齐路所围成的区域,以及蜂山社区、建设生活区、建南生活区、建西生活区。
2.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之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临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车站、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4.全区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三、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要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指导监督。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等应认真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五、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均有权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718454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12月10日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图片


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居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淄博高新区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现通告如下:

淄博高新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划定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黄河大道以南、鲁山大道以西、青银高速以南、沾临高速以西的高新区辖区,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全区禁放区域、特定禁放场所以外的区域。

限放时间: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五、正月十五,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特定禁放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

2. 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

3. 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

4.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 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

6. 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7. 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

8. 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0.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11. 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

12. 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高新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中心、高新区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及各镇(街道、中心)要加强监管,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3589209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上内容与此前有关发布不一致的,以此通告为准。

附件:淄博高新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图片


淄博高新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图片

注:红框区域内为高新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来源:淄博综合广播

若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后台删除。

淄博市广播电视台:梁艺制作


0
此为临时链接,仅用于预览,将在短期内失效。 ×

齐点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