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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万元!淄博最新发布!

2025-12-26 10:26:08 阅读量:

2025-12-26 10:26:08

近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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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淄博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激励淄博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推动体育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    在淄博市注册的或由淄博市在国家、省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重大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万元、1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00元,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人民币奖励。


(六)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下同)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50元,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人民币奖励。


(七)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动会加牌奖励

1. 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山东省运动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 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500元、300元、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夏季、冬季)、残奥会(夏季、冬季)、亚运会(夏季、冬季)、亚残会(夏季、冬季)、全国运动会(夏季、冬季)、全国残运会(夏季、冬季)、青奥会(夏季、冬季)、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校园组)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 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 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计奖依据赛会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税。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今日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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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制作: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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