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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第二十一批)

齐点淄博 2023-02-22 10:14:18 阅读量:

2023-02-22 10:14:18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2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编辑:孙阳

通讯员:曹婧、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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