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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3人都因喜事被罚了!这事千万别干

齐点淄博 2020-10-15 10:29:53 阅读量:

2020-10-15 10:29:53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等,有的还含有氯酸钾,制作闪光雷、电光炮、烟花炮、彩色焰火时,还要加入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和无机盐。集中燃放会导致短时间内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急剧上升。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日,
高青警方查处三起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行政处罚3人。

01

9月12日12时许,县城派出所在辖区巡逻中发现,辖区某汉堡店开业时,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场有还未清理的烟花包装箱、碎纸屑等。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张某自称为了新店开业烘托氛围。民警向其宣讲《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02

9月22日12时许,县城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称,高苑路某沿街门头燃放烟花爆竹。

民警迅速赶至现场,违法嫌疑人蔡某自称由于新店开业,所以就燃放了烟花爆竹。民警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绝不会再出现此类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蔡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03

9月22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红橡树小区内有人在举行婚礼过程中燃放礼炮。

经查,杜某因其儿子结婚,违规燃放了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9月25日,民警对杜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


1、依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高青县主城区属于禁放区域,全域全时段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2、依据《淄博市公安局关于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奖励标准》规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违反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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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青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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