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炸街”?淄博拘留16人!传唤询问253人!
传唤询问253人,行政拘留16人。
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消除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活动,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整治行动,集中对“炸街”车进行专项治理。自5月份以来,共查扣无牌无证、涉嫌改装摩托车、电动摩托车237辆,传唤询问253人,行政拘留16人。
▲淄博交警查扣非法改装电动摩托车
淄博公安交警在淄博市公安局领导小组部署指导下,成立工作专班,多警种、多部门联动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措施。交警支队负责人坐镇淄博公安交警合成警务中心,科技应用视频分析研判,多源汇集现场指挥调度行动开展。
淄博公安交警在城市主干道路,销售网点、维修店铺、餐饮酒店、网吧KTV、网红打卡点、学校和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停车区和周边道路等重点区域,对存在“炸街”隐患的轿车型跑车、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重点车辆,围绕非法改装、加装有关设备改变机动车性能及改变外观等违法行为,利用“飙车炸街”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飙车炸街”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整治。
▲淄博交警查处炸街隐患轿车型跑车
在淄博市中心城区,张店交警科学安排警力对柳泉路、共青团西路等电动摩托车易聚集的重点区域、路段不间断进行视频巡逻。交警部门联合派出所、巡特警等警种部门,在城区9条重点道路、18个重点路口设置固定岗位,不间断开展流动巡逻管控,对发现的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查扣。协调环卫部门,持续在核心区域、重点路段进行路面洒水,制造不利于“电摩”行驶的客观条件,减少“电摩”上路炸街频次。常态化在夜间组织各交警中队警力,采取定点查处和重点巡逻等方式,以前期分析研判电摩出入频次较高的主要路口、学校、小区、商圈周边为重点,对背街小巷、停车场进行全面“扫街”行动。对去年参与“炸街”聚集的95人,全部推送各交警中队,逐一见人见车落实警示教育。会同支队数据专班,对涉嫌现场参与非法飙车人员逐一进行视频扫街、人脸识别、身份核查,对排查出涉嫌驾驶改装电摩及“炸街”嫌疑人员依法传唤。
▲淄博交警在城市主干道路巡查
▲淄博交警查扣非法改装拼装电动摩托车
加强源头教育管理,淄博公安交警会同市教育部门,与驻淄重点院校4万余名学生逐人签订《遵章守法文明驾驶承诺书》,推送33名涉嫌实施“飙车”违法行为张店区在校学生人员信息,核实人员信息,督促落实教育措施,签约《承诺书》,让学校、学生认识到参与炸街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在全市高等院校及初中、高中开展“文明出行”交通安全进校园大直播活动,在线观看人数超100万人次,引导青少年群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涉及电动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6月15日是淄博市整治“飙车炸街”集中统一行动日。在张店区原山大道与联通路口,张店交警进行流动巡逻管控,依法严格查处机动车非法改装上路行驶、“炸街飙车”扰民、追逐竞驶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营造严管严防严治氛围,规范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有序出行。
一、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
1.正式挂牌的车辆,以电动非机动车管理系统车辆登记信息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主要查实:拼装、改装、不带头盔等违法行为。
2.挂牌但系统车辆登记信息没有的,首先做机非鉴定,再主要查实: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拼装、改装、不带头盔等违法行为。
二、电动摩托车或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以合格证或车架号为依据,不清楚的做机非鉴定,鉴定为机动车的主要违法是:无证、无牌、不带头盔、拼装、改装、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刑事处罚: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飙车”又称“追逐竞驶”,是指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包括以下情节:
1.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2.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飙车炸街”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罚
1.对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2.擅自改变摩托车等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驾驶改装摩托车等机动车在禁行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记1分。
机动车驾驶人除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外,同时具有无证驾驶、伪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交警部门应当依法合并处罚。
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处非法产品价值三至五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