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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醉驾二轮电动车出事故 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齐点淄博 2023-10-12 16:07:59 阅读量:

2023-10-12 16:07:59

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曝光一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以警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章驾驶、平安出行。

2023年08月14日晚上10:43分许,邹平市刘某某驾驶滨州01***68号电动自行车载着邹平市同村刘某顺周村区中润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新华医疗公司东侧路口处,其车前部与顺事故路口由北向东转弯行驶的周村区鲍某某驾驶的淄博 04***16号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相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刘某、鲍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刘某某、鲍某某酒精检测,鲍某某检测值是175.2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此事故经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调查认定: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鲍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通过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周村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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