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5名党员干部被通报!
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相关解读: 党员因危险驾驶罪(醉驾)被依法判处拘役(含宣告缓刑)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较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更加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