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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5名党员干部被通报!

齐点淄博 2020-07-26 12:33:36 阅读量:

2020-07-26 12:33:36

日前,桓台县纪委监委在全县范围内对马桥镇政府原正科级干部赵某、荆家镇中心学校原校长王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原主任张某、县统计局所属社会经济调查队职员郑某、索镇建国村原村“两委”成员朱某等5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及处分情况进行了通报。上述5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涉及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村干部,因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等,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守“底线”、不越“红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带头遵纪守法,切实把纪法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八小时”内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打招呼,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零容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释放一刻不松、半步不让的强烈信号,督促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持续转作风、树新风,争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以强有力监督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开创桓台转型跨越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纪法监督保障。

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相关解读:

党员因危险驾驶罪(醉驾)被依法判处拘役(含宣告缓刑)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较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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