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作风建设,日前,沂源县纪委对查处的4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这4起典型问题是:2019年2月18日,段升新醉酒驾驶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3月,段升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县纪委给予段升新开除党籍处分;由主管部门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县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伟酒后驾车问题。
2019年10月14日,刘伟在振兴路与瑞阳路正大家居路口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县交警大队给予刘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二百元行政处罚。2020年4月,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给予刘伟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6月22日,董德宝在军民路供销社门口未携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6月,县交警大队给予董德宝罚款一千零五十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处罚。2020年1月,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给予董德宝党内警告处分。县市场监管局老干部委员会委员、县市场监管局老干部第二支部委员会书记刘守祥酒后驾车问题。
2019年12月8日,刘守祥在新城路与埠岭路路口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县交警大队给予刘守祥罚款一千二百元行政处罚。2020年4月,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给予刘守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报强调,在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下,仍然有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我行我素,饮酒驾车,挑战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沂源县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法纪意识。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沂源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快查快结,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