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烟花爆竹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12月21日,淄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介绍相关情况。淄博市人大有关机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规定》如经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规定》共26条,明确了12类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高考等4大类时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规定》过程中,突出为人民立法,注重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确保法规条文“精准”、“管用”、“接地气”,呈现5大亮点。《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明确定义便于监管,便于区别使用噪音小、安全系数高、较少污染的电子鞭炮。《规定》明确在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建成区以外再划定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特定宣传职责,便于发挥窗口单位直接面对市民的优势,更好的宣传法规内容。健全烟花爆竹监管机制。《规定》从源头管控入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明确了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关系比较密切的经营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经营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规定其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在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等12类场所一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有4大类时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分别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2021年春节即将到来,春节历来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时间,《规定》批准实施前,从现在到春节,相关部门将在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上采取哪些措施?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将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加大巡逻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作、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大对废旧房屋、仓库、厂房等易藏匿烟花爆竹的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予以打击。同时,在城乡结合部、市际交接点等部位设卡盘查,堵塞外地市流入渠道,净化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对于顶风而上、恣意妄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规定》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涉及烟花爆竹销售方面。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他们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禁放区域,不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原有证件到期后不再延续;在区县政府未明确限放区域前,暂不审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原有证件到期后暂不受理延期;在限放区域,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严审批。为确保《规定》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规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开展立法调研中注重吸收管理相对人参加,精心研究,确保法规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冲突。比如,外地对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等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设定了相应处罚。我市从当前改善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出发,未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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