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首例!追缴两千余万!这14人被判刑!
2020年12月1日,淄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经淄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郑某某等14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千一百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证监会经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淄博市公安局。本案类型新颖,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邀请后,市检察院成立由杨刚、王艳芳、张店区院孙琰冰等骨干检察官组成的专案组,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梳理案件材料,重点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认定,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经审查,2017年12月,郑某某等21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意图操纵某流通股股票。郑某某等人出资7700万元,由郑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配资2.23亿元,在其实际控制的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推高股票交易价格,累计成交量占比和最高持股占比达到了犯罪标准,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
为了尽快将手中股票出手获利,郑某某等人联系股票推介渠道,吸引散户股民高位接盘。2018年3月28日,郑某某等人集中卖出所持股票,账面盈利五千余万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犯罪情节,市检察院对本案中的2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处理决定:对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郑某某等14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其他7人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积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与辩护律师就犯罪事实和量刑进行充分沟通和实质性协商,1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了科学量刑计算,与被告人和辩护人全面沟通,就影响量刑的每个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根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缴纳罚金意向的情况,在公诉意见中表明如在一审判决前积极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
通过有效的思想工作,一审判决前全案共追缴违法所得两千余万元,有效减少和挽回了损失。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犯意发起、证券、资金账户来源、操纵犯罪实施、违法所得及个人获利、综合证据等五部分大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实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组织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事实。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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