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过年,这种行为禁止!违者追责!张店/淄川/博山…
春节马上就要到了 近日 淄博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 分别发布有关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的消息 发现以下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10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21年春节将至,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响应《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要求,守护碧水蓝天,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倡议全体市民朋友: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保护生态环境的践行者。全区市民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各项规定,不违规制作、运输、存储、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通过选择贴对联窗花、放电子鞭炮等环保、低碳的喜庆方式欢度佳节。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共建文明城市的监督者。禁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要敢于向周围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 若发现违规行为,请主动劝阻或拨打举报电话110。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依法依规查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各行业协会和各级文明单位,请主动担负起行业和系统内部的监督职责,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引导本单位、本行业全体成员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规定。 三、做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环保过节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朋友充分利用微信、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方式,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说带动家人和朋友们不买不放烟花爆竹,让我们一起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同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禁放社会氛围,让生活多一抹绿色,家园少一缕尘埃。 朗朗笑声迎新年,携手共护淄博蓝。广大市民朋友,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张店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张店区文明办 2021年1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现就淄川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东至湖南路(含龙泉镇韩圣村、大土屋村,洪山镇涧北村、解庄村、小红卫村、东工村、蒲家村、北工社区、北杨家村,寨里镇北沈村);北至眉山路(含开发区井家河社区、西谭社区、东谭社区、贾村社区、夏庄社区);西至凤凰山路(含将军路街道七里村、贾官村,开发区山张社区、双泉社区、苗家窝社区、下五社区、灵沼社区);南至南外环(含龙泉镇和庄村、尚庄村,昆仑镇南石谷村)。 禁放区之外的为限时定点燃放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村居在距离生活区或重要场所100米以外的地方合理划定定点燃放区,设立定点燃放标识、燃放器材,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联合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逐一进行定点验收,确保安全燃放。 (10)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 重污染天气时段,全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广大市民朋友们: 锣鼓声声辞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2021年春节将至,新春佳节到来之际,为守护碧水蓝天,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我们倡议全体市民朋友: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燃烟花爆竹,共建美丽博山。 一、禁燃禁放,从自身做起。各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要率先不放。要以身作则,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影响和带动身边亲朋好友积极响应倡议,坚持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树立环保过节新理念,坚决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广大市民,特别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主动带头,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积极劝说家人和朋友不放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贴对联窗花、张灯结彩等更安全、更文明的喜庆方式欢庆节日喜事,让环保过节成为社会新风尚。 三、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禁燃烟花爆竹人人有责,对在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一律依法严处。我们要积极走在践行绿色生活、改善空气质量、争当文明居民队伍的前列,积极号召、动员身边亲朋好友共抵制、劝阻、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市民朋友们,守护环境的行动,需要每一个人的力量,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让我们从身边点滴做起,爱护环境,文明过节,倡树时代新风,争当文明市民,巩固文明博山创建成果! 为了博山的蓝天,请您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祝大家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博山区文明办 博山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2021年1月25日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一、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1. 主城区禁放区域:
2. 限时定点燃放区:
时间:2021年2月11日(农历除夕)、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和2月26日(农历正月十五)4天的00:00—24:00时间段内。农村婚庆活动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
3. 特定禁放区域:
(1)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2)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之内;
(3)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5)公园、车站、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服装城、建材城、水产城、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大型市场、商场和人员密集场所;
(6)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7)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8)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9)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特定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喜庆事宜,倡导用音效、锣鼓队、秧歌队等形式替代。
4. 特定禁放时段:
二、处罚
1.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为0533—51814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