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就是“互殴”? 淄博女老板坚持申诉终获法律正名
【节目头】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律师说法》节目。
如果你和别人发生了冲突,对方先动手打人,你奋起反击,结果警方介入后认定双方属于“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你会怎么办?
大部分人会选择接受,息事宁人。淄博市民张女士却选择了依靠法律要个说法,而这一要就是3年多。
事情还要从2020年说起。
2020年11月22号晚上9点多,张女士的餐馆里有几位顾客正在就餐,这时,两名看上去像是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跄跄走进了店里。和朋友打过招呼后,其中的刘某拿起桌上一瓶没有开启的啤酒想再喝两杯,于是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边缘起瓶盖。因为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坏,张女士赶忙上前进行劝告,并给对方拿来了开瓶器。
【录音:我就让他用起子开,他就应该是心里不得劲,就把酒瓶往地上一摔,然后还骂我。】
店内监控画面显示,醉酒男子刘某突然情绪激动了起来,他先是对张女士大吵大嚷,随后拿起桌上的酒瓶狠狠地摔在了地上。看情况不对,张女士第一反应就是赶快打电话报警。可还没等打通电话,刘某就一边辱骂,一边挥拳打向了张女士。三拳下去,张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底下,她也顺手拿起桌上的酒瓶进行了反击。
【录音:脑子里面一片空白,就是本能的一种反应吧,就像一个蚊子咬你,你肯定就是本能的一巴掌拍过去。】
整个冲突的发生,也就几分钟时间。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公安机关认定刘某酒后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六天。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罚款200元。虽然张女士对于这个处罚不是很认可,但对开餐馆的她来说,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想着息事宁人,不予深究,决定接受处罚。 【录音:他说了他推我,但是我也还手了,还手了就叫互殴。没有不服,只要事情平息了,你还能在这做生意,因为我们家经济来源主要就是这个店,没有其他的,所以我接受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几天之后,刘某又找到了张女士,并拿出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刘某认为张女士用酒瓶还击造成自己头部轻微伤,因此要求张女士赔偿他四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
【宣传语】
对方寻衅滋事在先,自己隐忍退让却换来对方得寸进尺,张女士感觉难以忍受。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半年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张女士:
【录音:他只是看到我还手了,就认为是互殴,没有站在我们的位置上去考虑我为什么还手。】
在律师建议下,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这一次,检察机关重新对一分钟的冲突现场反复进行审查。检察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从事发时的视频可以看到,冲突发生时,刘某将张女士压倒在地上,虽然倒地的位置被阻挡无法看清,但两人的头部离暖气片很近。检察官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导致面部受伤的情况。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
【录音:通过鉴定书内附的检验照片来看,刘某的伤口主要是集中在左侧额部1厘米的一个横向皮肤疤痕。我们通过咨询法医技术人员给出的意见就是伤口的形态与啤酒瓶相比和暖气片可能更为吻合,所以这个事实认定是有一定的疑点的。】
既然刘某面部轻微伤的成因不确定,检察官因此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打伤”的这一事实也就存在疑问。根据这一点,检察机关就能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可这样的结果,是张女士想要追求的公平吗?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可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保:
【录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没有明文提到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条款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我们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类的防卫权,所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的规定,那双方的冲突为什么被认定为“互殴”呢?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表示,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
【录音: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刘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可能公安机关作处置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的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的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过对此,检察官也找到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的案件进行参考,并站在张女士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还原分析。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
【录音: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大多数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的话,我代入到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
【录音:我们觉得如果认定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他无论是不是构成轻微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已经不是那么关键了。在提请抗诉的报告当中,也就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作了重要的阐述。】
【宣传语】
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张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听到这样的判决,张女士无限感慨:
【录音:那上面句句都是站在我的位置,为我们着想,在体谅我们,给我感触很大的。】
压在张女士心里面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案件尘埃落定,日子重回正轨。如今,张女士和丈夫依旧在淄博经营着那家餐馆,寻常烟火,安宁平和。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
【录音:这起案子虽然很小,就是治安领域一起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去回应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待。】
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寻衅滋事遭人殴打,自己到底应该还手还是不还手?张女士刚开始的时候也有疑虑:
【录音:以后遇到这种事情,人家打我,要不我就让他打几下不还手,要不我就直接跑出去。】
不少市民也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录音:记者:如果你和别人发生争执,如果对方先动手,那在那种情况下,您会不会还手呢?
市民1:我肯定要还手啊,如果被打还不能还手,那打人的人可能就更肆无忌惮了。
市民2:我可能要考虑一下吧,因为如果还手,我怕到了那个情绪当中,可能很难控制好那个度吧。
记者:您听到张女士这个案例,您有什么样的感受?
市民1:我觉得要以先动手者全责作为基础,在这基础上再按正当防卫的程度降低先动手者的责任比例。而不是以互殴为基础进行量刑,再让被挨打者自证正当防卫。
市民2:我觉得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老百姓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订草案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条款的加入,可以推动执法部门更明确的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从而弘扬社会正气。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录音:因为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它的确在外观上跟互殴的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如果认定一方为正当防卫,那么另外一方他可能会纠缠不休,反而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那么办案机关它可以采取更为多样更为有力的证据调查措施,这样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如果是普通的治安案件,办案机关所能采取的调查措施其实是有限的,力度也是有限的,可能不能够很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的某个关键方面,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指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不同领域的适用,让“法不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贯穿司法实践的全过程。
【录音: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就是指引办案机关要常态化地去考虑还手的一方是否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能够在执法实践当中扩大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另一方面就是它有助于积极地鼓励公民维护自身乃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当中形成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积极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
没想到,一起治安案件,正在推动一个法律条款的改变。接下来,当法律条款完成了进步的改变,如何准确判断正当防卫举动,其实整个过程并不简单,它需要司法人士更精准地给出答案,并让正当和正义真的被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好的,感谢大家收听今天的《律师说法》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编辑记者:齐苒苒
值班主任:王蓬辉
编审:王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