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就是“互殴”?淄博女老板坚持申诉终获法律正名

【节目头】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律师说法》节目。
和别人发生冲突,对方先动手打人,你奋起反击,结果警方介入后认定双方属于“互殴”,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可能这个时候,大部分人会选择接受,息事宁人。而淄博市民张女士却选择了依靠法律要个说法,这一坚持就是3年多。
事情还要从2020年说起。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点多,张女士的餐馆里有几位顾客正在就餐,这时,两名看上去像是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跄跄走进了店里。和朋友打过招呼后,其中的刘某拿起桌上一瓶未开启的啤酒想再喝两杯,于是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边缘起瓶盖。因为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坏,张女士赶忙上前劝告,并给对方拿来了开瓶器。
【录音:张女士1:我们桌子,都是起酒弄坏的。然后我就阻止了他,让他用起子开,不要用桌子磕坏了。】
张女士没想到自己的好言相告,却一下子激怒了对方。据店内监控画面显示,醉酒男子刘某突然情绪激动,先是对张女士大吵大嚷,随后拿起桌上的酒瓶狠狠地摔在地上。
看情况不对,张女士第一反应就是让店内人员赶快打电话报警。
【现场声音压混:打110,打110,赶紧。】
可还没等打通电话,刘某就一边辱骂,一边挥拳打向张女士。三拳下去,张女士被打得倒向另一旁的桌子底下,她也顺手拿起桌上的酒瓶进行了反击。
【录音:当时整个人都蒙了,不知道应该怎么办。脑子里面一片空白。应该就是本能反应吧,反正你打我,我肯定就是挡挡挡的。】
整个冲突仅几分钟时间。接到报警的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公安机关认定刘某酒后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六天。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对张女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罚款200元。虽然张女士对这一处罚不太认可,但对开餐馆的她来说,本着和气生财的想法,想着息事宁人,决定接受处罚。【录音:他说他推我,但我也还手了,还手就叫互殴。只要事情平息了,还能在这做生意,因为我们家经济来源主要就是这个店,没有其他的,所以我接受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几天后,刘某又找到张女士,并拿出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刘某认为张女士用酒瓶还击造成自己头部轻微伤,因此要求张女士赔偿四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
对方寻衅滋事在先,自己隐忍退让却换来对方得寸进尺,张女士感觉难以忍受。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半年后,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
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但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保:
【录音:从行政处罚这个角度来讲,以前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比较模糊和宽泛。对于这种治安案件,如果双方都动手,公安机关也会充分考虑过错因素,即矛盾冲突到底谁引发的,或谁激化了矛盾。在当时的执法依据背景下,只要双方都动了手,且都出现伤情,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
但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张女士也有话要说。
【录音:他只是看到我还手了,没有站在我们的位置上考虑我为什么还手。就算我有错,但错的也是先在你呀,反正我就是接受不了。】
崔杰保律师指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提及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于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相一致。
既然有相关解释的规定,那为何双方的冲突会被认定为“互殴”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表示,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因此对双方均作出了行政处罚。
【录音: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刘某在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公安机关在处置时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检察机关重新对一分钟的冲突现场进行了反复审查。检察官注意到,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暖气片。从事发时的视频可见,冲突发生时,刘某将张女士压倒在地,虽然倒地位置被阻挡无法看清,但两人头部离暖气片很近。检察官认为,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导致面部受伤的可能性。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
【录音:通过鉴定书内附的检验照片来看,刘某的伤口主要集中在左侧额部1厘米的横向皮肤疤痕。我们咨询法医技术人员的意见是,这个伤口的形态与暖气片相比,可能比啤酒瓶更为吻合,因此这一事实认定存在疑点。】
案件出现转机,既然刘某面部轻微伤的成因不确定,检察官因此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打伤”的事实也存在疑问。基于此,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均提出一致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性质,但超出了必要限度,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检察官也参考了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例,并站在张女士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还原分析。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
【录音: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要站在大多数普通人的角度看待这个案件。如果我代入张女士的角色,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要一直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中什么都不能做吗?这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是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在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收到抗诉书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杨刚:
【录音:我们认为,如果认定成正当防卫,无论是否构成轻微伤,这种情况下已不那么关键。】
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张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本案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张女士为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属于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应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听到这一判决,张女士感慨万千:
【录音:心里没有大石头压着了,整个人都感觉轻松了许多。罚款也退了,那200块钱也退了。退回来的钱,就是对这件事的肯定。】
压在张女士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案件尘埃落定,生活重回正轨。如今,张女士和丈夫仍在淄博经营那家餐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
【录音:这起案子虽小,只是治安领域的一起普通案件,但我们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回应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质朴期待。】
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修订草案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的加入,可以推动执法部门更清晰地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在双方冲突中简单定性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弘扬社会正气。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XXX表示:
【录音:因还手而被认定为互殴的案件,确实在外观上与互殴案件有一定相似性。若认定一方为正当防卫,另一方可能会纠缠不休,反而不利于案件解决。若涉及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可采取更多样、更有力的证据调查措施,更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若是普通治安案件,办案机关所能采取的调查措施相对有限,力度也较弱,可能无法充分还原案件的关键细节,进而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同时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XXX指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不同领域的适用,让“法不向不法让步”的精神贯穿司法实践的全过程。
【录音:它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引导办案机关常态化考虑还手一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扩大正当防卫制度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另一方面是积极鼓励公民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勇于维护合法权益、勇于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想到,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正推动着法律条款的变革。接下来,当法律条款完成这一进步性改变后,如何准确判断正当防卫行为,其实过程并不简单,它需要司法人士更精准地给出答案,并确保正当与正义真正得到维护,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感谢大家收听今天的《律师说法》节目,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编辑记者:齐苒苒
值班主任:王蓬辉
编审:王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