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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

齐点淄博 2020-05-25 21:31:25 阅读量:

2020-05-25 21:31:25

      我市结合周村区试点工作,立足实际,发布《淄博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以保障权益、全面覆盖、便捷高效、应发尽发为基本原则,对应发证的,要将证全部发到群众手中;不能发证的,做好解释说明。《意见》同时提到权属争议未解决等12种情形将不予确权登记。


      《意见》所称农村不动产,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对于符合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服务农村农业的科技、商务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占用的土地,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山东省规定的面积限额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面积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合理认定确权登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自然户。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 “户”: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不能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户”。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对“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的、不符合分户条件有多处宅基地等原则分别处理。《意见》中还提到,将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农村房屋问题,确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问题。
      《意见》指出了12种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一)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二)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三)农村集体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四)农村集体成员批准新建住房后,应拆未拆或应退未退的;(五)农村集体成员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理、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及房屋;(六)在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七)跨农村集体购买的宅基地及房屋;(八)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九)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十)临时建筑;(十一)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下列五种情形将暂缓确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无主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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