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指导意见
合理认定确权登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自然户。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独立作为 “户”: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依法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不能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户”。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对“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开居住的、不符合分户条件有多处宅基地等原则分别处理。《意见》中还提到,将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理农村房屋问题,确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问题。
《意见》指出了12种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一)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及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二)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三)农村集体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四)农村集体成员批准新建住房后,应拆未拆或应退未退的;(五)农村集体成员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理、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及房屋;(六)在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七)跨农村集体购买的宅基地及房屋;(八)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九)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十)临时建筑;(十一)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下列五种情形将暂缓确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无主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