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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价的快递丢失后,可否要求原价赔偿?

齐点淄博 2020-10-04 08:12:50 阅读量:

2020-10-04 08:12:50

网上购物、海外代购、微商等各类网络消费逐年增长,由此带来了快递业务量的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用户对于快递公司的投诉也不断增加,其中快件丢失投诉占相当大的比例。大多数快递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价条款,即快递单上一般载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时有权选择保价服务,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时,或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按照快递运费的几倍赔偿。


那么,快递丢失毁损后是否适用这些保价条款呢?对于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子贝进行解读。

近日,上海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快递丢失引发的纠纷。江某通过微信“XX快递”小程序下单邮寄价值共计3360元的11件货物,未选择保价。然而,收件人在签收快递时仅收到1件货物,于是江某向客服投诉,之后快递公司表示愿意按《快递服务协议》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赔付500元。江某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产品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快递服务协议》中的免责声明属于霸王条款。快递公司认为江某在下单时,小程序会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协议》,最前面用红色字标注的就是赔偿标准,其已经尽了提醒的义务。协议约定未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法院认为,江某与快递公司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服务协议》在每次下单时均有提示,未经寄件人同意勾选无法完成下单;协议对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是否按照保价做出明确约定,并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该协议条款合法有效,江某选择寄件即表示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据此,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求。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张子贝认为,格式条款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时才无效。运单中未保价的赔偿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有红色加粗标注,且需经过寄件人填写完保价信息后,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快递服务协议》”才能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下单,快递公司一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在上述案件中,保价条款适用。


“用户在邮寄物品时,要仔细阅读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详情。一旦在快递运单上确认勾选同意运输协议即表明已经知晓了该条款,就要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如果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注明,选择保价方式并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这样虽然需要多支付一些快递费用,但在物品丢失后可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张子贝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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