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特殊宣告会,让家庭监护就位
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
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位导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近日,周村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豪、小辰(化名)的父母在得知孩子屡次遭受校园欺凌后,依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小豪、小辰由校园欺凌受害者演变为施暴者,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监护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5月13日,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周村区检察院依职权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豪、小辰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召开督促监护令宣告会,体现了《督促监护令》的严肃性及强制性。为有效督促监护人全面履职,在宣告会后,邀请家庭教育讲师以《支持受挫少年健康成长》为题,为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
宣告会上,区公安分局丝绸路派出所侦查员从案件的危害性、司法机关的职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三方面要求小豪、小辰的父母转变家庭教育理念,帮助孩子摒弃不良习性、树立正确价值观。
检察官从《督促监护令》制发依据、监护令的强制性、监护人应如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小豪、小辰的父母释法说理。
宣告会结束后,家庭教育指导师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课方式为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
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效果,为涉案困境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家长课堂结束后,区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区关工委等单位召开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研讨会,进一步凝聚共识,整合辖区内家庭教育资源,探索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流程,针对涉案未成人家长建立家庭教育社会化支持体系。
下一步,周村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发起者、协调者、督促者”角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为“督促监护令”送达对象制定个性化辅导方案,完善家庭监护,更好地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来源:周村检察
编辑:张铭
值班主任:李玮
校对:李永健 杨天宝
编审:王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