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毛琳慧、黄嫚、孟冲、梁琳琳贩卖毒品,被告人邢亮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毛琳慧(英文名:MAO HELEN LINHUI,澳大利亚籍),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17.2克,被告人邢亮贩卖冰毒134.95克,被告人黄嫚贩卖冰毒217.2克,被告人孟冲贩卖冰毒112.35克,被告人梁琳琳贩卖冰毒16.6克。2019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邢亮在其租住处,先后四次容留被告人孟冲吸食毒品。
被告人毛琳慧、邢亮、黄嫚、孟冲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梁琳琳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邢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嫚、孟冲,梁琳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淄博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毛琳慧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邢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罚金一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嫚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琳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这是淄博中院审理的一件涉外毒品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系澳大利亚籍,在审理过程中,中院及时向外事部门进行了通告,第一被告人国籍国的领事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权利。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淄博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毛琳慧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何忠雄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忠雄,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199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8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1年4月29日,因吸毒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何忠雄将冰毒盛放在砂糖橘的箱子里,通过快递从湖南省郴州市寄到淄博市张店区贩卖给他人,贩卖、运输冰毒62.12克、麻古0.17克。
被告人何忠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忠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何忠雄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毒品,实行人货分离的方式贩卖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性更强,被告人虽一直拒不供认,但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郑保涛等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保涛明知张新明等购买苯丙酮、溴代苯丙酮、氢溴酸等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下,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多次向张新明等介绍购买或者出售溴代苯丙酮、苯丙酮、氢溴酸等制毒原料,并介绍李勇加入张新明等制毒、贩毒团伙,张新明等使用从郑保涛处购买的制毒原料,生产甲卡西酮至少28.23千克。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保涛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总计127.6千克,被告人焦绪波非法生产苯丙酮3 700千克、溴代苯丙酮1 428千克,被告人李晓龙非法生产苯丙酮2 100千克、溴代苯丙酮1 428千克,被告人金学参与制造、买卖苯丙酮21千克、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被告人郑营非法生产、买卖苯丙酮21千克、溴代苯丙酮17千克,被告人房晓帅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24.3千克,其中既遂9.2千克,未遂15.1千克。其中,焦绪波、李晓龙非法生产的苯丙酮、溴代苯丙酮多数被查获。
被告人郑保涛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系制造毒品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郑保涛、焦绪波、李晓龙、金学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郑营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房晓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郑保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焦绪波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晓龙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金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房晓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郑营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涉易制毒物品的毒品案件。被告人郑保涛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并且在明知他人购买易制毒物品是为制毒的情况下,为其生产、买卖制毒原料,与制毒者构成共同犯罪。法院依照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罚金十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耿春光、余道亮、于成龙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耿春光为谋利,自被告人王鑫(另案处理)等处非法购买奥亭、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后(以下简称奥亭、立健亭),加价向被告人余道亮贩卖奥亭、立健亭。2019年3月25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耿春光加价后,向被告人余道亮分十二次共非法买卖货值为317 100元的奥亭、立健亭,其中可待因含量为402.9克,其中43.2克可待因尚未交付。被告人余道亮从耿春光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后,向陈一波、杨育林、陈沼锦、董威杰等多人多次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其中,董威杰系吸毒人员。
被告人耿春光、余道亮、于成龙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控管理规定, 明知他人出于非医疗目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而向他人贩卖,导致脱离管控流向吸毒人员被滥用,其中被告人耿春光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成龙多次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余道亮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山东省高青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耿春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道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耿春光、于成龙、余道亮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系一起因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典型案例。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其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但一旦脱离监管被吸毒人员滥用,就具有毒品属性。针对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的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耿春光等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控管理规定, 明知他人出于非医疗目的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而向他人贩卖,导致脱离管控流向吸毒人员被滥用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了其相应刑罚。(记者张铭 通讯员王琦)
编辑:张铭
值班主任:王翔飞
校对:李永健 杨天宝
编审:王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