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有尺度 司法传温情:父子俩时隔多年终聚一堂
执后和解有所应,善意执行现三赢。近日,淄博市周村区法院成功执行完毕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拖欠13个月的婚生子抚养费13000元。在高效执行的同时,促成两年半未见面的父子相见。
2020年10月30日,金某和张某在周村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金某某归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被执行人金某自2020年11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金某某18周岁止;另被执行人金某享有探视权,每周末与婚生子金某某共同生活一天,申请执行人张某有协助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金某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支付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抚养费事关未成年权益保护,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金某名下银行存款,在当前疫情困扰、经济下行等大环境下,算是为数不多的可以“轻轻松松”执行完毕的婚姻家庭类案件。
但是,看似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会蕴含着盘根错节的矛盾。银行存款冻结十五天异议期间,被执行人金某自行来到周村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案件承办执行干警遂引导其至执行接待室展开释法明理工作。期间,金某多次情绪不稳、数度哽咽,并口头提出执行异议抗辩—法院如不能保障其探视权,则不能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金某主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妨碍其行使探视权达两年半之久,虽其已于2021年8月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婚生子金某某享有的探视权,但因张某一直未有效配合而未遂,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渐成“老死不相往来”之势,故其停止支付婚生子金某某抚养费以制衡。
初步洞察案情后,执行人员一边疏导安抚金某情绪,一边向其阐明法理和利害关系,并郑重告知其非基于法定事由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在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下,金某同意撤回执行异议请求,但其申明今后宁愿被列为“老赖”、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也绝不让法院再执行到后续抚养费款项。冻结十五天异议期届满,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划拨所冻结案款并及时过付申请执行人张某。
案虽结但结未解,如不妥善解决双方根深蒂固的矛盾,未来会衍生更多同质化执行案件,亦会滋生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双方大概率会陷入“冤冤相报”的执行陷阱,夹在其中的必然遭受更大伤害。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干警通过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潜在八年抚养费面临的执行困境等多维度剖析劝慰,告之以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最终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偕子同到法院与被执行人金某相见。在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在充分尊重婚生子意愿基础上,保障被执行人金某有效行使探视权。同时,被执行人金某作出承诺今后将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逐月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关系。不能因为没有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也不能因为一方阻碍其探望子女,就不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具体探望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设立的初衷,并非只是为了保障父母的亲权,更是为了在父母离婚后,满足子女对父母双方的感情需要,消除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对于孩子来说,父爱、母爱同样重要,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探望、陪伴也是孩子需要的一种抚养方式,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不定期的探望、陪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父母一方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以其探望权是否得以实现为先决条件。
如果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应尝试与对方进行良好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一味的以不支付抚养费作为要挟手段。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是法律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案件的核心精神。不要让父母之间的情感恩怨牵连孩子,更不要让孩子为父母不成熟的感情行为买单。父母应努力减少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消极影响,凡事多冷静理智沟通,少冲动鲁莽对抗,给予孩子完整的关爱呵护,共同营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记者张铭 通讯员张维娟 王琦)
编辑: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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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王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