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
近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人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十四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曾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被告人王某某独断专行,把持村委、支部权力,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等9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本村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发包果园、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骗取国家扶持款项、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房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王某某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沂源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下一步,沂源法院将在思想上再深入、打击上再发力,保持标准不降、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坚持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着力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贡献法院力量。(赵小红)
来源:沂源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铭
值班主任:李玮
校对:杨天宝
编审:王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