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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淄博决定废止和修改3件政府规章

齐点淄博 2023-02-10 15:43:14 阅读量:

2023-02-10 15:43:14

  2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发布会第一场,邀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杨金海介绍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有关情况。

  2022年,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严格立法程序,对《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在评估、论证、审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废止和修改3件政府规章的建议草案。

  2022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和修改〈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现行办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加强淄博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相继修改,户籍管理、税收征管、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现行办法废止后,淄博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决定废止《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行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施行以来,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行办法实施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相继修改,我省于2017年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由于现行办法滞后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无保留或修改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现行办法废止后,淄博的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修改《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现行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淄博灭火和应急救援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淄博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消火栓在建设标准、建设数量等方面还滞后于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通过修改现行办法强化制度措施,厘清各相关部门、单位间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淄博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

  新修改的《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赋予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职责,特别是针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突出了市政消火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并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编辑:张铭

校对:杨天宝

责编:李玮

责编主任:王学明

编审:王晶 

监制:崔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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