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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做好重点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齐点淄博 2021-08-06 14:01:29 阅读量:

2021-08-06 14:01: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严防严控新冠病毒输入传播风险,现就全面做好重点行业经营者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批发、农贸市场

1.市场完善场所公厕和垃圾收集、洗手等卫生设施,尽量减少出入口,设置专人劝导“扫码+测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落实经营者摊位日常保洁制度,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做好佩戴口罩、手消毒等个人防护。

3.提倡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等方式,减少人员接触。

4.完善市场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药 店

1.对进店顾客必须要求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

2.销售退热类、止咳类、抗菌类、抗病毒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使用“一店一码”上报。

3.对有发热症状的顾客必须劝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做好信息登记。

4.药店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天定时测量体温。

5.经营场所必须每天定时进行消毒。

6.药店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核酸检测。

7.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 

餐饮服务单位

1.对进店顾客必须要求戴口罩、测体温、在查验健康码的同时,一并检查疫苗接种情况,对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劝导其尽快到就近接种点完成接种。

2、落实餐饮单位在员工卫生管理、环境卫生、通风消毒、顾客服务等方面的防控责任,常备防疫用品,要求员工佩戴口罩。

3、对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等从业人员要加强防护和健康监测。

4、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处置规范、去向可查。

5.倡导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公筷制、分餐制,非接触式点餐和结账。

6.大型宴会活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重点人群监管,对活动参加人员严格执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严查通行码和健康码。对不符合防疫规定要求的疫情重点地区入淄返淄人员,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健康码“非绿码”人员,出现发热(≥37.3℃)、干咳等症状的人员,严禁参加婚丧嫁娶等宴会活动。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压实进口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进口冷链食品企业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增强疫情防控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货物、人员等的核酸检测。不得经营无合法手续、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2.严格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运行管理。严格落实专仓监管、专仓运行、全程防控防护等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专仓作业人员“三集中一隔离”管理,落实专仓人员健康管理、人员防护、离仓返仓管理、应检尽检等要求,严打“仓外循环、体外循环行为”。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实时关注“山东冷链”系统,严防出仓货物“断链”。

3.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各进口冷链食品企业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上岗前严格体温检测,实行“绿码”上岗制。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检尽检”的要求,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以及与从业人员在同一密闭工作车间(场所)、无防护状态下直接接触的人员,严格按照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且必须全程接种疫苗。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熟练掌握防护操作,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勤洗手等防护措施。

4.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涉及场所的消毒。做好采用进口原料生产加工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以及对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场所环境的日常通风消毒,做到应消尽消。

5.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注册使用“山东冷链”,将运输车辆、从业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在系统内更新;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不得与其他冷链食品混放储存和销售。销售单位要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

6.严查“八不”行为。对存在不提前24小时报备、不进行集中监管、不进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等“八不”行为的,发现一起,惩处一起,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

    1.提前24小时报备。凡区内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系统”报备(非冷链系统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上传集装箱消毒证明和货物外包装消毒证明。

    2.预防性消毒集装箱货物未在港口进行货物外包装消毒的,企业需自行组织或委托在区非冷链组备案的消毒单位,按照《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进行货物核酸采样。

    3.货物到达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未出具检测结果前,避免人员接触,检测结果为阴性,货物方可拆包使用。从事装卸、消毒、清洗工作的人员需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全部实现应接尽接。企业对人员及货物核酸检测情况及疫苗接种情况建立台账管理。


                  淄博市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

                 淄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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