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法院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助力“诚信兴商”两大类执行典型案例
8月4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执行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高质量发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助力“诚信兴商”三大类共三十件执行典型案例。其中,淄博中院协同执行腾退交付不动产案入选“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沂源县法院追究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入选助力“诚信兴商”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典型案例
淄博中院协同执行腾退交付不动产案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淄博分行与翟某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店区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顾某明竞价成交后,被执行人翟某云一直拒绝腾房,还让其父母威胁办案人员,并多次到法院纠缠取闹。为妥善化解矛盾,保障腾迁顺利进行,淄博中院决定协同执行,并就本案执行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根据淄博中院的协同执行意见,张店区法院约谈被执行人,并告知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其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在此情况下,张店区法院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淄博中院的具体指导下,淄博两级法院组织人员力量进行现场腾迁,历经8个小时连续工作,将涉案房产成功腾退完毕。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协同执行机制化解法拍房腾退难的典型案例。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等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发挥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执行难题。本案中,淄博中院运用协同执行机制,与基层法院共同组成强势执行力量,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并通过媒体全程直播,顺利腾退涉案房产,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助力“诚信兴商”执行典型案例
沂源县法院追究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淄博某塑胶公司、江某等与沂源某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沂源某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源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淄博某塑胶公司早已注销,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江某是沂源某果蔬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执行法院在对江某调查过程中,江某称公司亏损,自己无履行能力,执行法院调查江某名下的微信收入,查明江某自2016年8至2021年7月微信收入共计719.29万元,其中718.75万元提现至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中。执行法院依法对江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江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案款44万元,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了还款计划。最终,法院认定江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有履行能力而恶意逃避执行,面对法院调查的扎实证据,仍心存侥幸、拒不履行,构成拒执罪。考虑到侦查阶段江某认识到了错误,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最终以缓刑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博山区法院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
(一)基本案情
博山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向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暂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并承诺一定珍惜信用修复机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2022年4月底主动履行义务。博山区法院根据淄博中院《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经严格审查,按照该院《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逐项打分后,符合信用修复标准,向被执行人出具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决定书。4月28日,被执行人某车辆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淄博中院2022年4月18日下发《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后,全市法院首例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平衡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具有与失信惩戒制度优势互补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来源:淄博法院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