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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发布通告,今起执行!这些车辆禁止驶入快速路!

齐点淄博 2024-08-22 15:15:34 阅读量:

2024-08-22 15:15:34

8月20日

淄博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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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二、城市快速路禁限行规定

(一)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四)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四、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止2025年8月19日。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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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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