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淄博一地最新发布!
1月16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张店区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奖励办法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张店区范围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张店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 张店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2270801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举报电话:2866174 凡举报下列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相应数额的现金奖励: 1.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不足1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10000元(含10000)至50000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50000元(含50000)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凡对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300元;50箱(含50)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500元;100箱以上(含100)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3.举报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企事业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人民币奖励。 1.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人应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线索,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2.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规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办案单位受理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3.举报人应配合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对举报人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4.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相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三)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应急部门函告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通知举报人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2830848、2865937 1.张店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举报线索进行受理、核实和查处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涉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受理、核实、查处情况函告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接财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资金,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3.区财政局负责有奖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实际举报奖励发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确保奖励办法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张店区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奖励申请审批表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
来源: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