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人,2021年春节这种行为将严厉打击!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立法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为人民立法这个关键,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为人民立法、高质量立法、依法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一件成一件”。《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立法工作新机制实施以来的又一重要成果。《规定》已于今年11月23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经积极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拟于明年1月份对《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规定》如经省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
12月21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在扎实推进”媒体吹风会举行。
2021年春节即将到来,
春节历来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时间,
当前《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已报省人大常委会待批。
《规定》批准实施前,
为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从现在到春节,
市公安局
在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上采取以下应措施。
在《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批准实施前,尤其是今年春节期间,市公安局将继续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联合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广告牌匾和《淄博警方》微博微信等平面和立体手段,大力宣传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规定和公安部制作的烟花爆竹燃放动漫宣传片,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文明过节、安全过节、环保过节。充分利用“人民警察节”“110宣传日”等宣传活动,走上街头,深入社区、集市和人员密集场所,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整治成果,宣传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法。同时,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二是加大巡逻检查力度。统一全市广大民警、辅警、警务助理、社区网格员的思想认识,加大巡逻密度,延长巡逻时间,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细致的工作、高效的服务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烟花爆竹禁放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制作、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大对废旧房屋、仓库、厂房等易藏匿烟花爆竹的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予以打击。同时,在城乡结合部、市际交接点等部位设卡盘查,堵塞外地市流入渠道,净化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对于顶风而上、恣意妄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国桥
介绍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法规草案起草、审议和修改过程
今年4月至6月,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意见、调研和论证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修改,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社会公众、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专门就有关问题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研讨,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规定草案》。6月11日、6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两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6月17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定向、公开征集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对《规定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并就有关内容与民法典作了衔接。市人大法制委对修改后的《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8月21日、9月28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有关专门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集中研究修改。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专题研究。10月27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查。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2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相关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禁放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学校、媒体等的宣传引导职责,以及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特定宣传职责。
(二)关于禁放区域和场所。《规定》针对我市组群式城市特点和前期各区县已划定禁限放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区县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放区域,并可以在禁放区域外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八条);规定了重要物资仓库、加油(气)站等12类禁放场所(第九条)。
(三)关于全域禁放和批准燃放。《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高考期间及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放(第十条);二是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经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第十一条)。
(四)关于禁放措施。一是实行源头管控。《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加强执法检查。规定在禁放区域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加强部门联动(第十五条)。三是明确相关经营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经营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并规定其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规定了物业管理人的制止、报告及协助处理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五条)。
此外,《规定》还对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第十八条)、举报奖励(第十九条)作出了相应规范。